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强抢集体企业财产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充当帮凶?

本站讯“宽城区发改局连一分钱都没有投入,而且二十多年来对我们不闻不问,我们的企业发展起来了,资产丰厚了,他们却来抢夺我们的财产了,而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通过“备案”程序将宽城区发改局变更为出资人,与吉林省两级法院充当了发改局强抢的帮凶和打手!”日前,本站收到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在职职工的来信,愤怒的诉说着这个集体企业的悲惨遭遇。

职工们向媒体提供证据并介绍说: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厅审批办,捏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主体,罔顾历史滥用法律手段,凭借行政机关优势协调吉林省两级法院,利用司法手段,巧取豪夺集体企业资产,好端端的一个企业硬是给搞死了。

“包袱”被甩20年后居然成了香饽饽

公开资料显示:橡胶厂原名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原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主管单位为宽城区工业局。1993年9月,宽城区工业局为了甩包袱,与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简称储备局)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将该企业外租给储备局20年,并约定租赁期满返还时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保持不变,隶属关系保持不变。随后,该企业便更名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主管部门亦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此后,宽城区工业局便和橡胶厂彻底脱离了关系,对其不闻不问。1995年,橡胶厂所在区域行政区划调整划归到绿园区,企业登记地址显示是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18号。目前“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的企业工会、党务、工商、税务、治安管理等都归绿园区负责。

相关证据证明:储备局接收企业后,同年便将企业转租给陈广田经营,陈广田在租赁经营期间进行了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资,现在,该企业固定资产已经相比以前有大幅度增加。橡胶厂的固定资产原值490.3万元,净值279.5万元,职工人数527人,其中退休职工227人,建筑面积4598平方米。租赁期二十年届满后,该企业有职工人数为33人,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6000多平方米,其他资产额度须待审计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厅用“备案”代替“变更”帮助“下山摘桃”

橡胶厂的职工们说:因橡胶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主管单位对集体企业资产没有所有权,对集体企业事项没有决策权,对相关决策不能干预。选举厂长、法定代表人等集体企业重大决定均须通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单位仅履行相关任职手续。但是,宽城区发改局却无视《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通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行政区划的通知》的存在,更罔顾1995年9月1日生效的《移交书》的基本事实,对属于集体企业的橡胶厂强加干预、指手画脚、为所欲为,在企业存活困难、是包袱时一脚踢开,在企业资产增值、土地升值时又绞尽脑汁据为己有。他们的违法做法如下:

(一)宽城区发改局副局长纪勇,挂失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私刻企业公章,涉嫌伪造职工大会决议记录、违法任命企业新厂长、法定代表人。

职工们说:橡胶厂的公章从来就没有丢失过。宽城区发改局涉嫌组织伪造职工大会决议、违规任命傀儡代言人。刘影自2002年6月1日以后已不是我企业的职工,社保亦已迁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影根本不具有被选举为我企业厂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资格。而在宽城区发改局操控下的选举刘影成为吉储橡胶厂厂长的职工大会决议亦系伪造。会议记录显示共有155人参会签字,其中系重复签字的1人,签字时已是退休人员、不具备在职职工身份的有125人,签字时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企业职工的有35人,签字时已是死亡人员的有2人,签字时已是调出人员的有2人,签字字迹不清的有5人,非本企业职工签字的有3人。如此拙劣的伪造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但宽城区发改局居然堂而皇之依据伪造的大会决议对刘影进行任命。

                 图为宽城区发改局副局长纪勇到新文化报社挂失企业执照公章的证据

(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批办用“备案”代替“变更”,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将宽城区发改局“变更”为出资人。

吉储橡胶厂营业执照在2005年10月17日因为没年检就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明知道不能做任何变更业务,但是还是采用“备案”程序,进行了出资人变更登记。

2017年8月28日,宽城区发改局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交主管单位变更申请,据《备案审核表》显示,宽城区发改局备案为主管单位及出资人,却没有提供出资证明。当时的审批办主任刘革铭签字审批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六章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有律师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很明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备案”行为已经涉及到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原登记事项的改变,应该是变更而不是备案。宽城区发改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监管部门审批顺利通过,已经违反了《条例》规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条例》于不顾,强行将本该申请变更改为备案申请备案,明显是在配合宽城区发改局抢夺集体企业财产。

(三)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违法给宽城区发改局变更为“出资人”,随后又给橡胶厂职工们出具证明,证明显示“1991年6月21日.....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

宽城区发改局究竟使了什么“法力”,竟然可以让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甘愿自己打自己的脸?在2019年3月28日,橡胶厂在职职工们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索要宽城区发改局出资证明时候,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主管副厅长王淑英亲自主持由企业登记注册处处长、副处长参加的答复会议,最后出具了《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这份说明不仅证明了该企业的资产情况,更重要的是还证明:橡胶厂“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也就是说宽城区发改局并没有投资!

既然是错了,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纠错。究竟遇到什么阻力,作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的王淑英都不能纠错?据查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显示:王淑英,原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现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一级巡视员,协助厅长分管法治建设、登记注册、信用监管、“小个专”党建、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其还分管法规处、登记注册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处)、信用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省直企业规范管理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很显然,王淑英作为主管副厅长,纠错并不困难,但是却至今未予纠正。

(四)吉林省物资储备局告诉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我局没有对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出资!也对宽城区发改局说:我局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出资。然后,宽城区发改局对省工商局说: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是出资人。宽城区政府对省工商局说: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是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1988年7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出台;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1989年2月25日,吉林省吉储橡胶厂成立(原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工商信息显示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营业期限自1989年2月25日至2050年12月31日。在吉林省吉储橡胶厂成立之后公司法才出台。

1993年9月25日后,橡胶厂隶属吉林省物资储备局主管,同年的10月15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主管单位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企业名称由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变更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制品厂,对注册资金、主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记载。而在20年后,宽城区发改局却摇身一变居然成为出资人!在2017年8月28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显示,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出资证明材料。

(1)在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2017年7月28日给吉林省工商局出具的“关于变更吉储橡胶厂隶属关系的函”中第一段也提到:“我局没有对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进行出资,也没有改变其集体所有制性质,.....”

(2)在2017年7月31日宽城区发改局与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双方签订的“恢复企业隶属关系协议书”中第一段提到:“租赁期间乙方没有对企业进行出资,也没有改变其集体企业所有制性质”。

(3)在2017年8月2日宽城区发改局给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最后一段提到:“因在贵局注册登记中,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4)在2017年8月3日宽城区政府给吉林省工商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原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变更隶属关系给予支持的函”中第二段提到:2015年4月29日,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现出租企业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为3,479,000.00元,投资者名称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说明该企业隶属关系及所有权性质均发生改变”。

在所谓的“备案”的4份材料中,人们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1)在两份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盖章的材料中均承诺说没有出资,也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

(2)在宽城区两份材料中均提到出资人是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为了转移责任,分别提到“在贵局注册登记中”、“在工商局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等说法。

看到这里,人们不禁要追问: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没出资,而宽城区发改局和宽城区政府却说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出资了。难道你们都不看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咋说的吗?却硬说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显示的。

在橡胶厂在职职工的强烈要求下,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终于出来说话了:2019年3月2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中第二段显示:1991年6月21日,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资金数额,登记档案中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审验证明显示,变更后资金数额为3,479,000元,其中固定资产2,151,000元,流动资金1,328,00元,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

尽管这样,还是不了了之......

究竟是谁在撒谎?究竟是谁在玩文字游戏?究竟是谁在和集体企业作对?究竟是谁在和法律法规对抗?究竟是谁在破坏吉林省的营商环境?

两级法院被指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称:“经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目前企业资金数额仍为3,479,000元,经济性质未发生改变。”

一份加盖了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公章的《关于<租赁经营协议>的补充协议》则证明了橡胶厂当时的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原值490.3万元,净值279.5万元,职工人数527人,其中退休职工227人......

但是,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却是:......2017年7月,吉储橡胶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原法定代表人陈广田,选举产生出来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刘影......2018年11月,陈广田等六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宽城区发改局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违法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违法任命刘影为吉储橡胶厂的法定代表人,请求依法撒销宽城区发改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宽城区人民法院及一审法院均认为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的行为是基于隶属关系就内部事项所作出,属干行政机关刑事(行使)内部管理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再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1993年9月25日,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局与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一份.....2001年9月27日,公交房地产公司与陈广田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将吉储橡胶厂转租给陈广田,租赁期限为13年,自2001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另,宽城区发改局与储备局在该案庭审中均表示对确认的公交房地产公司与陈广田的协议无效认可,储备局当庭表示同意将吉储橡胶厂返还给宽城区发改局。该判决最终认定“确认第三人长春市公交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与第三人陈广田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

1993年10月,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的主管部门由原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局变更为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并更名为吉储橡胶厂,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均归吉储橡胶厂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吉储橡胶厂有权利请求无权占有者返还原物:陈广田辩称案涉房产在其承包经营后由其筹资建设,陈广田承包结束后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储备局进行对账和结算,方能确定全部资产所有权进行交接......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吉储橡胶厂名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广田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因此,陈广田以此项理由不能支持其不返还案涉房产,陈广田等六人无权占有案涉财产。

对此判决,橡胶厂职工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但该院作出的(2021)吉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却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刘影是否具有橡胶厂法人资格问题,该判决书评判到:“业已生效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行终9号行政判决认定宽城区发改局是吉储橡胶厂的主管部门及出资人,其作为吉储橡胶厂的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厂长(经理)作出任免决定,刘影作为吉储橡胶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源自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非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真伪,不影响刘影依任命产生的吉储橡胶厂法定代表人身份。”“因此,以刘影为法定代表人的吉储橡胶厂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省高院和长春中院的判决,通篇采信的都是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情况说明等等,而对于橡胶厂在职职工一方所提交的任何证据则一概不予采信,更只字不提国家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法规和租赁经营协议,似乎这一切都不存在。

橡胶厂职工强烈质疑两级法院的判决

对于长春市和吉林省两级法院的三个判决,橡胶厂职工们提出强烈质疑。他们说:宽城区发改局跨区公然强抢集体企业,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协调法院,无视企业外租期间因资产增加及合同约定应进行审计评估清算分配的事实,假借司法手段,把伪造捏造的证据合法化,凭空打造出来一个傀儡“李鬼”,利用法院生效判决巧取豪夺“李逵”,纯粹是强盗行为,充分体现出权力的傲慢,而两级法院则充当了他们的帮凶和打手。两级法院的错误在于:

一,两级法院仅凭宽城区发改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就否认企业现有在职职工身份,我们的集体企业自宽城区工业局外租至今一直存续,在职职工也一直存在,相关人事档案手续健全,在职职工仍在坚守工作岗位,守护集体企业资产。宽城区发改局20多年来对企业不闻不问,仅凭到社保局查询不到社保缴费记录就出具情况说明简单判定我企业不存在在职职工实属武断。但是宽城区发改局涉嫌组织伪造签名选举的法定代表人刘影,自2002年6月1日以后已不是我企业的职工,社保亦已迁出,又做何解释呢?两级法院简单的将社保迁出的确定为本单位职工,将未给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同于没有在职职工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这个逻辑实乃可笑至极!

二,两级法院不应仅凭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命文件而无视其违规任命过程,就确认我企业新的厂长、法定代表人刘影的合法身份,配合默认宽城区发改局私刻企业公章的行为,进而帮助宽城区发改局成功凭空打造出另一个“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作为诉讼主体启动诉讼程序。首先,作为原告“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定代表人刘影,实际上是宽城区发改局涉嫌组织伪造职工大会决议、违规任命的傀儡代言人。刘影自2002年6月1日以后已不是我企业的职工,社保亦已迁出。其次,原告起诉书所盖公章乃私刻且未经公安、工商备案的假章。我企业公章自1993年启用至今,从未丢失,现在改制领导小组处保管。2017年8月25日,时任宽城区发改局副局长纪勇冒用吉储橡胶厂名义到新文化报分类广告谎报并刊登吉储橡胶厂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章遗失公告,后擅自私刻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公章(未经公安备案),加之违规任命的傀儡代言人,滥用法律手段巧取豪夺集体企业资产的虚假诉讼主体“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被凭空打造出来,而相关法院对此却听之任之,甘心成为其打手和帮凶,而作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的真实权利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以及为企业增加资产的投资人的权益却被无视和肆意践踏。这是我们决不能容忍的!

三,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没有要求宽城区发改局提供出资证明的前提下,便变更确认宽城区发改局系我集体企业的出资人,两级法院进而认定其挂失我企业营业执照、公章以及违规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正当性,这纯粹是罔顾事实的枉法裁判。宽城区发改局在未提供我企业1989年变更登记之后其依然是出资人的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仍然坚持其是橡胶厂的出资人,并滥用诉权协调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捏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任命我企业法人,进而控制我企业,巧取豪夺我企业全部资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集体企业的相关权益。这简直就是公开的犯罪!

职工们还说:自从1995年9月1日起,吉储橡胶厂就已经归绿园区管辖。但是宽城区发改局却罔顾《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通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行政区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罔顾1995年9月1日生效的《移交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对位于绿园区的本属于集体企业的橡胶厂强加干预、指手画脚、为所欲为,巧取豪夺。相关法院亦听之任之、一判了之,严重破坏了吉林省的营商环境。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千方百计帮扶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但是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却是千方百计抢夺我们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省市场监管部门却积极配合,两级法院居然成为帮凶,这简直就是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着干,非要把集体企业往死里整不可,我们誓死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媒体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观点,媒体期待着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调查。据悉,日前,橡胶厂职工们已经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向更多新闻媒体进行投诉反应,并已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峻岭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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