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安:房主因索要拆迁补偿上访遭遇判刑,多个证据造假?

本站讯 坐拥6000多平米房产,位于古城街南十字街市场,吉林省农安县人邵献芝曾经是一个令大多数人羡慕不已的女人!然而,自从2016年4月不断水就拆迁,拆坏了自来水管道把她水果窖和恒温库被自来水泡5000多平。2017年8月21遭到强拆后,她和一家人的生活就被彻底改变了:因与政府就拆迁补偿没有达成协议,她到处上访,却没有任何结果,之后她家的十字街市场一夜间化为废墟,她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却因为曾经去“阻挡”施工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入狱10个月,儿子也受到此事牵连。

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

邵献芝家住农安县农安镇,和老伴徐贵超曾经做过多年的生意,早在1992年,他们就出资买下了农安县房产经营公司的一处临街商品房,2003年10月又通过企业改制购买了位于古城街东侧农安县果莱食杂公司的土地,登记发证面积为6258平方米。但是,从2016年4月起,她家水果窖进了大量自来水,甚至泡倒了水果窖和恒温库,她找自来水公司多次也没有任何结果。到了2017年8月17日,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邵献芝夫妇发通知称,县政府决定对古城街全线进行升级改造,并已经于7月20日全面开工,但因在补偿问题上没有与政府达成协议,加上房屋被水侵泡,邵献芝走上了上访之路。因为自己家就在工地旁边,2017年9月15日,她顺道路过工地时,与施工方发生过争执,最终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被判入狱10个月。对于此事,农安县法院(2018)吉012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述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献芝因自家在农安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内有两处房屋,该房屋均无正规手续,在古城街道路扩宽过程中挡路,因拆迁补偿费与相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8月21日,农安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被告人邵献芝的房屋予以强制拆迁。被告人邵献芝伙同徐某、徐赫(正在侦查中)于2017年9月5日、9月13日、2017年9月29日,在农安县古城改造二标段施工工地,以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解决为由,使用车辆阻挡铲车施工、辱骂施工人员、扬言自杀的方式阻挠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三天,严重影响施工质量,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献芝三次阻挠施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严重影响施工质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邵献芝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邵献芝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责令被告人邵献芝退赔被害人长春翔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六十元。

辩护人当庭做无罪抗辩被法院霸道驳回

对于检方的有罪指控,邵献芝的辩护人曾经当庭提出无罪抗辩。对此,农安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献芝破坏生产经营罪不能成立。1、主观方面不具有报复、泄愤的犯罪目的,理由是房产是合法的,拆迁是违法的,农安县古城街道路拓宽施工是违法的,即使阻拦也是无罪。2、客观方面邵献芝没有实施三次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只有2017年9月15日到过现场,阻止施工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3、估价鉴定结论书没有鉴定机构相应鉴定资质,没有鉴定人签名、盖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如果法庭认为2017年9月15日邵献芝的行为属于犯罪,被告人邵献芝认罪,且在羁押期间与政府部门签有息访保证,达成和解,情节较轻,不适宜长期羁押。”

但是农安县法院却不予采纳,强行认定邵献芝有罪。判决书称:“关于被告人邵献芝的辩护人提出邵献芝主观方面不具备报复、泄愤的犯罪目的,客观方面不具有三次以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邵献芝因拆迁补偿的房屋以商品房索要房款的个人目的与政府部门未达成一致,以非法方法三次阻挡施工单位施工设备作业的行为,有被告人邵献芝在庭审中供述自已到现场阻挡施工,但时间记不清了;证人张洪业、于海涛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三次阻挡施工的事实,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邵献芝的辩护人提出估价鉴定结论书没有鉴定资质,没有鉴定人签字,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到做出价格认定仅用了一天时间,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农安县估价鉴定部门是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其做出的估价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与此同时,针对检方所称的邵献芝房产没有合法手续问题,辩护人也举出大量证据予以反驳,但法院仍旧不予采信。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被告人邵献芝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证明邵献芝被强拆的房屋是被告人邵献芝的合法财产。被告人邵献芝不具有报复泄愤的目的:1、农安县房产经营公司购房证明一份:证明邵献芝于1992年购买该单位在东南(临街)商品房,建筑面积117平方米,投资金额23400元,现已经交齐(原来菜籽商店) 。2、房屋成新等级鉴定书:证明邵献芝房屋成新等级鉴定情况。3、交款收据一份:证明邵献芝购买的房屋价款。4、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证明:证明邵献芝在2000年6月24日购买该单位房屋两间,面积40平米,购房款已全部交齐,产权归邵献芝。5、房屋成新等级鉴定书:证明1992年5月20日对邵献芝建筑面积117平方米房屋成新等级鉴定情况。6、吉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证明邵献芝缴纳购房款。7、农安县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书:证明邵献芝丈夫徐贵超与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协议,邵献芝所有的主房43.42平米住宅和57.55平米住宅,回迁安置瑞德三期1栋4单元1002室。8、航拍图、国土资源局关于邵献芝用地情况说明,关于徐贵超用地情况说明:证明徐贵超(邵献芝丈夫)于2003年10月通过企业改制购买了位于古城街东侧农安县果莱食杂公司土地,登记发证面积为625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业,使用权类型为租赁,租赁期为十年,施工占用徐贵超门前的土地据邵献芝讲是购买的房产经营公司房屋,和原房屋经营公司与其共用面积,因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所以不在徐贵超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农安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1月13日出具的徐贵超用地情况说明是真实的,施工时占用的299平方米的土地的一部分。2017年8月28日,农安县土地测绘队配合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徐贵超占用地块进行实地测绘,徐贵超现实占地面积为6523平方米。”

但判决书却称:“上述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无关联。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不能否认其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不能作为被告人邵献芝无罪的证据。”

既然有大量证据证明邵献芝的房产有合法手续,虽然法院认定“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无关联”,“不能作为被告人邵献芝无罪的证据”,但是其房产怎么说都是合法的、有正规手续的吧?但农安县法院却在“经审理查明”后,依旧认定邵献芝的两处房屋“均无正规手续”!而那份没有鉴定资质、没有鉴定人签字、没有盖章、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到做出价格认定仅用了一天时间”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却被法院堂而皇之的采信了,理由居然是:“经查,农安县估价鉴定部门是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其做出的估价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界资深人士在刨析这份判决书时就认为,农安县法院这是睁眼说瞎话、颠倒黑白,纯粹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证人证言被指漏洞百出

如果说,在证据的采信上受到强烈质疑还不够的话,那么,判决书所采信的证人证言就更令人怀疑法官的智商和逻辑思维能力了。法院认定邵献芝阻挡施工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张洪业、于海涛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刘强的陈述是:2017年9月,我在农安县古城街道路改造二标段现场当管理员,施工的时候邵献芝阻挡我们工地施工。第一次是2017年9月5日上午,我们在工地施工,邵献芝带着她儿子徐某开车到我们工地,站在钩机前阻碍施工,她在我们工地现场以这种状态持续了一整天,等到中午的时候她才走,导致我们在农安县十字街南下坡,南街大市场那片区域工地在2017年9月5日这天一上午没有施工。第二次是2017年9月13日上午,邵献芝和他儿子又来了,把车开到翻斗车后面,她站在钩机前面,她又闹了一上午,还是到了中午的时她才走。第三次是2017年9月29日上午,邵献芝和她儿子徐某又来阻碍施工,辱骂工作人员,过一会邵献芝的小儿子徐赫也来了。我们就报警了,警察来了把他们带走了,严重影响我们的施工进度,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成本,给我们造成了七千多元的损失。

请注意,被害人刘强陈述的邵献芝阻挡施工是三次,第一次是9月5日,只有一上午;第二次是9月13日上午,也是一上午;第三次是9月29日上午,公安局特警队来了以后,把她们整走了。三次阻挡施工只有三个上午!

即使是邵献芝三次去施工现场阻挡施工的事实都成立,那么也仅仅是三个上午,而判决书却称其阻挡施工三天,难道这是笔误吗?仅仅是三个上午怎么会“严重影响施工质量”呢?难道这个老太太有三头六臂或是什么呼风唤雨的法术不成吗?

而五名机关工作人员张辉、彭志刚、康凯、王建纪、冷南吉的证言就更离谱了,几乎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差,一模一样,有的还没有询问的时间,有的连询问人签名都没有,但是农安县法院居然以“笔误”搪塞过去,直接认定、采信!

更不可思议的是,证人徐某证言“我母亲没有阻拦古城街改造施工,主要就是协商”。这样的证言,居然也被列入给邵献芝定罪的证据之列!

邵献芝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那三天没去现场

对于农安县法院的判决,邵献芝不服,但是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她依旧不服,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她在自己的《刑事信访申诉书》中说:被申诉人(农安县法院)认定申诉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时间是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13日和2017年9月29日,但实际上,这三天申诉人并没有去案发现场,被申诉人的认定不是事实,不能成立,申诉人对此有新证据证明。新证据包括:

1、2021年4月9日,申诉人与拆迁办四科张辉的谈话录音以及申诉人与钟文新的谈话录音,证明原判决所采信的上述二人的证言,证人根本不知道让签字内容,是被逼着签名的,不真实。

2、申诉人的行车证,证明申诉人的车辆是黑色的,并非白色,证人于海涛所说的一辆白色的马自达停钩机前面不让施工并非事实。

3、申诉人与拆迁办吴士剑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9月29日上午10点50分申诉人正处在被管控之中,吴士剑给申诉人发拆迁办工作人员电话号,让申诉人把不上化肥的白菜给他老丈人家送点。拆迁办管控人员和当时在场的证人张晓杰证实我干了一天活,没有去案发现场。公安卷中魏阴珠的证言管控时间与新的证据吻合。公安机关所取的证人证言没有拿出依据和证据。另外,该短信聊天记录还显示,2017年10月13日11时44分之前,由于申诉人离开政府安排的管控人员,管控人员急切寻找申诉人并给申诉人发信息问申诉人在哪里,以及说找不到申诉人的话这些管控人员就下岗的情况,证明早在2017年9月28日之前申诉人就在被政府安排的人员管控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去案发现场。

4、张晓杰证言,证明申诉人2017年9月29日在地里干活的情况。

5、对申诉人管控时拆迁办出的车辆照片,证明申诉人受到管控不能去案发现场。

6、申诉人与信访局局长李俊达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2017年9月13日申诉人在信访局等接访并未去案发现场(到信访局、拆迁办均可查到2017年9月5日、9月13日的登记记录)。

7、2017年9月29日,申诉人在家里菜地收白菜时拍摄的拆迁办工作人员马青松、彭志刚、于宏义等人在菜地里和当地村民张晓杰在秋收时的照片,证明当天申诉人是与拆迁办工作人员一起在菜地里,并未去案发现场。

8、2017年9月29日上午,申诉人的邻居王丽霞、杨春彦能够证明其看见有人在申诉人的地里,并且申诉人给邻居介绍说是拆迁办的人在看着申诉人。

9、申诉人2018年2月5日从长春到北京的车票,证明德彪派出所所长管柏辉对申诉人2018年2月6日的训诚笔录作假。

邵献芝向媒体介绍:在农安县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明确提出申请调取农安县信访局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申诉人的信访记录以及其递交的信访材料;申请调取农安县征收办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申诉人的来访记录以及视频资料,并向法院递交了《调查申请书》,以此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个时间点(9月5日、9月13日和9月29日)申诉人不在现场,而是去了信访局和征收办,还有每天8个人24小时非法管控。上述申请调取的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属于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公安机关侦查时应当搜集的证据,而在公安机关没有搜集的情况下,申诉人一方申请法院调取,法院理当调取,但最后却没有调取,这不但程序违法,更是直接导致了被申诉人没有查清事实,从而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几次训诫都是假的,伪造的,根本不是事实。尤其是2018年2月6日的训诚,当时申诉人去了北京,有车票为证,公安机关根本不可能对申诉人训诫。但原判决对此却没有查清,未予核实真伪,直接写到判决书中,显然是错误的。还有,2018年3月4日,申诉人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从北京绑架到农安县公安局,直到超过48小时后的2018年3月6日,又以申诉人于2017年11月6日曾经去农安县拆迁办结账而因自身患病抽搐(当时却无人抢救)、扰乱单位秩序为借口将申诉人行政拘留10日,但从农安县公安局送去拘留所时,拘留所因申诉人身患重病而没有收,故没有实际执行。紧接着,农安县公安局就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申诉人刑拘,制造了这桩冤案。显而易见,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并非真实的。

她还提供了农安县人民医院2018年11月2日至5日的住院病历和2018年11月18日因患有缺血性心脏病、陈旧性脑梗等严重疾病入住该院的诊断书,证明其认罪的当时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为了保命违心认罪。

她还称,出狱后因为她屡次上访,农安县政府个别官员为了达到逼她息访的目的,曾对她儿子徐某采取过强制措施。2022年9月19日,时任信访局长,以解决问题为由将她骗到信访局,之后德彪派出所的民警就将她儿子抓走,虽然很快就放了回来,却为其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取保候审,以其儿子为人质逼迫她签下了息访保证书。而这一切的一切都只不过是为了给一次不合法的强拆制造合法性。邵献芝提供的农安县住建局于2021年5月28日做出的《关于古城街道路改建工程情况说明》证实:古城街改造项目并没有合法手续。该说明称:“项目立项批复等文件都为2018年办理调整,原17年立项文件、规划证、施工证已经作废。近日政数局应邵献芝请求,要求我单位公开2017年项目文件,由于文件已经废止,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农安县发改委出具的文件还证明,施工单位根本就不具有相关资质。而农安县住建局2018年10月12日给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则证实,该单位在古城街道路改建工程实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为了调查此次拆迁是否合法,邵献芝出狱后曾经向农安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但农安县政府做出的农依复(2021)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则称“相关信息不存在或者无法公开”。邵献芝不服,向长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春市政府复议认定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农依复(2021)第9号农依复(2021)10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但是时至今日,农安县政府也没有重新处理。

律师们认为此案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为了了解本案的真相,媒体曾向多名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们认为,此案不仅仅在实体上存在诸多硬伤,在程序上也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却都没有出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实,于法无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原判决将非法证据认定为取证瑕疵,将本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予以采信,不但程序违法,还直接导致了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在给申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在申诉人没有说“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不但自行替申诉人回答“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还伪造了申诉人的签名。(2)公安侦查卷三32页询问时间“2018年3月9日17时57分至2018年3月9日17时05分”和34页询问时间“2018年3月9日18时00分至2018年3月9日17时05分”前后矛盾,对证人张洪业的讯问笔录只有询问人一人签名。对上述情况,公安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称询问时间系笔误、询问人“孙康雪”签名系补签,原因为制作完毕讯问笔录后、忘记签名。

关于上述情况,原审庭审笔录是这样记载的:“被告人邵献芝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本庭在庭前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合议庭在庭前会议时已经释明:是公安机关在取证时有瑕疵,而不属于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后本院建议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证据进行补强,经过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补强的结果,接下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会进行出示说明。”

但实际上,上述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就是非法证据,而且即便是瑕疵证据,法律规定也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就应当排除。而公诉机关在庭审时提交的《情况说明》,根本就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补正,而是解释,但这个解释却并不合理,因为作为侦查人员在自己工作期间、在询问证人时能够把询问的时间写错?在制作完笔录时自己能够忘记签名?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唯一存在的可能性就是弄虚作假。

另外,该《情况说明》在形式上也不合法,由于该《情况说明》上面只有农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公章而没有询问人员的签章,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因此,上述证据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子以排除。

律师们认为,总体上看,农安县法院在邵献芝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上的判决存在太多的问题、太多的硬伤,这肯定是权力干预下的结果,而强权之下是不会有真理的。在这次强拆的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我们强烈要求上级纪检、检察部门的早日介入调查,以还当事各方一个公正。对于本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 李辉)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7328547264903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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